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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7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1012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
複  代理人  程才芳律師
被      告  FAST NEW PRECISION TECHNOLOGY CO.,LTD.(即捷
            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


兼
法定代理人  李後德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 徐松龍律師
            蔡沂彤律師
被      告  IONE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.,LTD.(即愛旺
            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


            HONG TA GROUPING COMPANY(即泓達集團股份有限
            公司)
                   
上  二  人
法定代理人  林品雅
被      告  TEN XIANG PRECISION BUSINESS CO.,LTD.(即騰
            翔精密企業有限公司)


            KAI JUM OPTOELECTRONICS CO.,LTD.(即凱竣光電
        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

兼  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 張燦丁
被      告  劉明達
           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
            FONG KAI BUSINESS GROUP CO.,LTD.(即泓凱企業
            集團有限公司)


兼  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 張燦能
被      告  張秉諺

上十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 盧之耘律師
被      告  FONG KAI ENTERPRISE,L.P.
   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WILLIAM DEREK DOOLEY

上一人共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
訴訟代理人  陳振瑋律師
            林佩萱律師
上十一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 章文傑律師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
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
第2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 官  顧仁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佳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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