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7
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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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101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
複 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
被 告 FAST NEW PRECISION TECHNOLOGY CO.,LTD.(即捷
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
兼
法定代理人 李後德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
蔡沂彤律師
被 告 IONE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.,LTD.(即愛旺
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
HONG TA GROUPING COMPANY(即泓達集團股份有限
公司)
上 二 人
法定代理人 林品雅
被 告 TEN XIANG PRECISION BUSINESS CO.,LTD.(即騰
翔精密企業有限公司)
KAI JUM OPTOELECTRONICS CO.,LTD.(即凱竣光電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
兼 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張燦丁
被 告 劉明達
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FONG KAI BUSINESS GROUP CO.,LTD.(即泓凱企業
集團有限公司)
兼 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
被 告 張秉諺
上十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
被 告 FONG KAI ENTERPRISE,L.P.
法定代理人 WILLIAM DEREK DOOLEY
上一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
林佩萱律師
上十一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章文傑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
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
第2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葉佳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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