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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遺產等(2026-03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4 案號:重家繼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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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1號
上  訴  人
即  原  告  甲○○  



被  上訴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即  被  告  乙○○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一百一
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
貳萬壹仟參佰陸拾陸元,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上訴。
  理 由
按計算上訴利益,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,以起訴時
  之價額核定之。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
  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
 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
 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
  77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
  ,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是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其訴
  訟標的雖不相同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
  終局標的範圍者,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(
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可參)。另民法第1164條
  所定之遺產分割,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,並非以遺產中
  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,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
  之公同共有關係,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,其
  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,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
  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,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(最高法院
  112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經查,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,上訴人即原告甲○○對
 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所為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1號第一
  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就原
  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,並請求㈠如附表一不動產編號1所
  示之房地於111年11月11日以贈與為原因登記被上訴人為所有
  權人及附表一不動產編號2所示之房地於111年11月11日以贈與
  為原因登記被上訴人為所有權人等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。
  ㈡分割被繼承人蓋如九之遺產。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
  (下同)2,666,543元。而就上訴聲明㈠、㈡部分,上訴人請求塗
 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,並為分割遺產,其聲明請求標的雖有不同
  ,惟自經濟上以觀,其訴訟目的一致,均在回復被繼承人蓋如
  九之遺產,並予以分割,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分割遺產
  所受之利益定之,即按上訴人之應繼分比例2分之1定之。又被
  繼承人蓋如九所遺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遺產,總額共為36,412
  ,443元(計算式:35,052,296元+1,350,868元+9,279元=36,412
  ,443元),以原告應繼分2分之1計算,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標
  的價額為18,206,222元(計算式:36,412,443元×1/2=18,206,2
  2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;又上訴人主張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,6
  66,543元部分(即上訴聲明㈢部分),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,6
  66,543元。綜上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0,872,765元(計
  算式:18,206,222元+2,666,543元=20,872,765元),依臺灣
 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  準第3條第1項、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
  等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1,366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
 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  後10日內,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  。
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 4  日
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法  官  蘇珍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何明芝
附表一:
編號 土地/建物 遺產價值核定(新臺幣) 1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8,532,221元  計算式: ⒈房屋總面積為76.60㎡。 ⒉左列房地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,於本件起訴時相近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41,935元,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8,532,221元(76.60㎡×241,935元=18,532,221元)。  坐落其上561號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建物(權利範圍:全部)  2 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6,520,075元  計算式: ⒈房屋總面積為79.45㎡【層次面積60.38㎡+共有部分19.07㎡(237.81㎡x權利範圍6038/75303=19.07,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)=79.45。】。 ⒉左列房地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,於本件起訴時相近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25,258元,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6,520,075元(79.45㎡×225,258元x權利範圍12/13=16,520,07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  坐落其上69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中 正區忠孝西路1段72號10樓之14建物(權利範圍:13分之12)   共有部分: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號  合計  35,052,296元 
附表二:
種類 編號 遺產內容 價值(新臺幣) 存款 1 臺北北門郵局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00 894,499元  2 臺灣銀行館前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 66,873元  3 聯邦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 174,332元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  48,163元  5 臺灣銀行館前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 137,333元  6 臺灣銀行圓山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 6元  7 合作金庫五洲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0 20元  8 第一銀行華江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 1,532元  9 華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 344元   10 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 1,049元  11 華南商業銀行淡水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 144元  12 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00 10,632元  13 彰化商業銀行臺北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00 1,485元  14 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00 406元  15 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00 1,069元  16 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00 291元  1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00 76元  18 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0000 149元  19 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0000 1,241元  20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0000 7元   21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000 4元  22 國泰世華銀行西門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0000 308元  23 板信商業銀行埔墘分行帳戶帳號:0000-00000000000 261元  24 板信商業銀行民族分行帳戶帳號:0000-0000000000 6,664元  25 臺北北門郵局帳戶帳號: 00000000 13元  26 遠東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00 784元  27 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0 1,893元  28 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0 740元  29 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帳戶帳號:0000000000000000 550元 小計   1,350,868元 種類 編號 內   容 價值(新臺幣) 股票或其他 1 板信商業銀行422股 5,118元   2 華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2股 0元   3 高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275股 0元  4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46股  0元   5 台中商業銀行113股 1,830元   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36股 905元   7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1,426元   小計   9,27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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