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等(2026-01-2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1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47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秀英
楊震亞
楊欣庭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睿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聖中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王楷賢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經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
,上訴人不服,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,並為
上訴聲明:一、原判決廢棄;二、被上訴人睿實國際股份有限公
司應將登記於其名下之訴外人建築學人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(
下稱建築學人公司)股份,其中125萬股返還與上訴人陳秀英,7
5萬股返還與上訴人楊震亞,並向建築學人公司辦理移轉登記;
三、被上訴人王楷賢應將登記於其名下之建築學人公司股份50萬
股返還與上訴人楊欣庭,並向建築學人公司辦理移轉登記,乃對
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經查,本院前於113年11月26日裁定起訴時建築學人公司上開股
份之交易價值為新臺幣(下同)969萬0,184元,並據此核定訴訟
標的價額,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9萬0,184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、第77條之2
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2,485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俊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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