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投資金等(2026-04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3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98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美滿
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上訴人 余彥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
4年1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1
5年1月19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
15年1月2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亭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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