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投資金等(2026-01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9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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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98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美滿
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上訴人 余彥臻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訴字第3982號返還投資金等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;經查:①就上
訴聲明請求本金即美金106,452元部分,依上訴人起訴日(即民國
113年6月26日)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為1
比32.82換算約為3,493,755元(106,452元×32.82≒3,493,755,元
以下四捨五入);②就上訴聲明請求利息部分,起訴前(即103年4
月16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)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價額,經計算後
為1,780,858元(3,493,755×[10+71/365]×5%≒1,780,858);③據此
,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,274,613元,應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94,914元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亭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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