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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(2026-04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0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928號
原      告 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泰昌  
訴訟代理人  賴志凱律師
            陳淑玲律師
被      告  高麗卿(即王松柏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王建智(即王松柏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王凱民(即王松柏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王晟安(即王松柏之繼承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由高麗卿、王建智、王凱民、王晟安為被告王松柏之承受
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   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當事人不
    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
   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王松柏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11月17日死亡,有其
    除戶戶籍謄本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,訴訟程序
    當然停止。查,王松柏死亡時,其法定繼承人為高麗卿、王
    建智、王凱民、王晟安,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,有全戶戶籍
    謄本、家事事件(全部)公告查詢結果可參,茲因其等迄未
    承明承受訴訟,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為被告王松柏之承受訴
    訟人,續行訴訟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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