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復權(2025-10-3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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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30
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陳為緒
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陳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清算復權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
月24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三、四行,應更正為「並於11
4年6月2日確定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,對於本院113年度
消債字聲第52號聲請清算免責事件之確定日期,有如主文所
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
法 官 蕭清清
法 官 陳姿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宇美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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