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5-09-1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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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7
案號:消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字第5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劉金蓮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
月11日113年度消字第55號民事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
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
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
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繳
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5,766元,前述裁定已於114年8
月21日送達而生效力,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
。然而,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此有本院
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答詢表等附卷可稽,其上訴自非合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美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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