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(2025-1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8
案號:執事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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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20號
異 議 人 劉廣濬
張台華
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許家軒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應由胡光華為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
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
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
訴訟以前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。又當事
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
訟,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凌忠
嫄,嗣於本件程序繫屬後變更為胡光華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
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在卷可稽,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
受訴訟,爰依職權裁定命胡光華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
訴訟人,續行本件程序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啓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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