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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定金(2025-10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30 案號:重訴更一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
原      告 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宏力  


訴訟代理人  林志強律師
            郭俊廷律師
被      告 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壽美  


訴訟代理人  劉坤典律師
複  代理人  陳柏瑜律師
訴訟代理人  蔡玫眞律師
            劉緒倫律師
            劉力維律師
            簡宏平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 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
    結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冠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則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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