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PDV 分割遺產等(2026-06-10)
一般民事糾紛
TPDV
2026-06-10
案號:家繼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26號
上 訴 人 羅志隆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麗雪間因本院一一二年度家繼訴字第一
二六號分割遺產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訴訟
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佰捌拾萬伍仟參佰陸拾玖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家事
事件法第五十一條、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
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品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