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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(2025-10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6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5819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黃玉鑾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2
月8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「產品」欄中關於「小額信貸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現金卡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    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
   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原告聲請更正,與法相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福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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