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(2025-10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6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581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黃玉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2
月8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「產品」欄中關於「小額信貸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現金卡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
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原告聲請更正,與法相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孫福麟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