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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4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4 案號: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金字第17號
原      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
訴訟代理人  張炳煌律師
            朱日銓律師
上  一  人
複  代理人  汪懿玥律師
被      告 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兼 
法定代理人  楊文虎  


            王音之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(現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                   
被      告  林奕如  

            莊淑芬  
上  一  人
訴訟代理人  黃柏彰律師
被      告  莊雁鈞  



            施娟娟  
            陳佳寧  


            沈珍芙  
            張家珊  

上  一  人
訴訟代理人  陳君漢律師
            卓素芬律師
被      告  楊文海  
            陳士綱律師(即蕭良政之遺產管理人)

            李宜珊  




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 林靜怡律師
            陳建勳律師            
被      告  李智剛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(現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            謝國清  
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 胡怡嬅律師
被      告 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東昇  
訴訟代理人  陳瑞祥律師
            鄭惠宜律師
            葉建廷律師
上  一  人            
複  代理人  陳冠瑋律師
被      告 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林諒  
訴訟代理人  王仁貴律師
            陳守煌律師
上  一  人            
複  代理人  吳語蓁律師
被      告 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


特別代理人  吳秀菊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
為之判決,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潤寅實業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
    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判決之當事人姓名有如上誤載,應予更正,爰裁
    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劉育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玉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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