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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6-03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
原      告 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忠誠  
被      告  林冠百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7樓

            吳昌陽  

上  一 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
訴訟代理人  黃正淮律師
被      告  陳春子  
            馮玥琁(兼馮聖欽之承受訴訟人)

            陳珧玲  



上  三  人
訴訟代理人  簡珣律師
被      告 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馮聖欽(已歿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被      告  伸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
兼 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 馮冠皓(兼馮聖欽之承受訴訟人)(嗣已解任)






上  三  人
訴訟代理人  楊采文律師
被      告  坤冠實業有限公司

兼 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 蘇永波  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由林忠誠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
   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
    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
    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
    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
    、第175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葉富祥,嗣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8
    月16日變更為林忠誠。因兩造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,爰依
    職權裁定命林忠誠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
    訟。
三、又林忠誠承受訴訟後,原任訴訟代理人洪郁淇律師之訴訟代
    理權即歸於消滅,原告如欲繼續委任,應由林忠誠代表原告
    重新出具委任狀,附此指明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愷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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