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(2025-09-0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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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8
案號:司消債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80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琳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
一十年四月七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漏附附表,應更正補附如本件附表所示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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