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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(2025-12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9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重訴字第552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洪仲杰  
被  上訴人
即  原  告 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鄭淵寬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
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3,452,13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,42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 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審判長法  官  匡  偉
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蔡牧容
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張庭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庭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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