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(2025-12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9
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重訴字第55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仲杰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淵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
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3,452,13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,42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
法 官 蔡牧容
法 官 張庭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庭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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