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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DV 除權判決(股票)(2026-05-26)

其他/待認定 TPDV 2026-05-26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765號
聲  請  人  李柏傑(即林詠晴(原名林桂蘭)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4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科達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除字第765號     編號 發   行   公  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424348 1 1 140 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496586 5 1 14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