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1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1-30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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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7號
聲 請 人 黃秀庭(即黃王血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3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江慧君
附表: 115年度除字第0000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98 1 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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