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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股票)(2026-04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16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555號
聲  請  人  簡秀玉  
訴訟代理人  簡志興 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3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3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雯芳
附表: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除字第555號  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D714749 0 1 1000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D757906 9 1 1000 00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D757907 0 1 1000 004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D775950 2 1 1000 005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526158 2 1 400 006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88718 4 1 440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