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票據)(2026-03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7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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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除字第511號
聲 請 人 雋鋒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偉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,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,應
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翁鏡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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