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4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4-28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504號
聲 請 人 鄭文賜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,已依法聲請公示
催告獲准(案列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129號),於民國114
年12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,迄
今無人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
權判決等語;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鈞婷
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3-7 1 1000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