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股票)(2026-04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4-30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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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495號
聲 請 人 許柏泰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因繼承取得許劉金蓮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
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18號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
於民國115年2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韶恬
附表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-0033969-9 1 1000 2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-0245210-8 1 1000 3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-0084792-0 1 349 4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-0091718-1 1 83 5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-0094225-7 1 8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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