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股票)(2026-03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3-24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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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473號
聲 請 人 邱卓秀美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0月2 日以114 年度司催字
第1737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5 年1 月15
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登寶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6240 4 1 1000 00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41147 0 1 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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