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1-2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1-26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34號
聲 請 人 呂芳雄
代 理 人 鍾秀美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11號
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屆滿
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韶恬
附表
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1 1 1000 002 02Z0000000002 1 1000 003 02Z0000000003 1 1000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