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票據)(2026-03-3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3-31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249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6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1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蔣佩璇
附表: 115年度除字第24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到期日(民國) 金額(新臺幣) 付款地 001 許坤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93年12月7日 94年12月8日 10萬元 臺北市○○路0號2樓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