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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2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訴字第178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李彥儒  
被      告  曾德翰(即被繼承人周維浩之遺產管理人)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
    訴,應補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與第一審裁判費之差額。本院
    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裁定命原告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
    臺幣127,592元,此裁定已於115年2月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
    證書在卷可稽,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、
    答詢表、上訴抗告查詢清單、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多
   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考。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
    應予駁回。  
三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志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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