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3-20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752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
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
被 告 吳登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
前來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
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55萬元
,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15日起至115年9月15日止,利息
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(季變動,違約時1.74%)加碼週
年利率2.09%浮動計算,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付本息,
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逾期
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
按上開利率20%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
取期數為9期。詎被告未依約繳款,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
第5章第1條第1項第4款約定,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本
金175,229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㈡被告於113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3
年1月17日起至118年1月17日止,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
指數(季變動,違約時1.74%)加碼週年利率7.99%浮動計算
,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付本息,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
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
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按期計
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被告
未依約繳款,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1條第1項第4款
約定,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本金242,323元及如附表
編號2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㈢被告於113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15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3
年7月30日起至118年7月30日止,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
指數(季變動,違約時1.74%)加碼週年利率7.99%浮動計算
,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付本息,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
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
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按期計
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被告
未依約繳款,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1條第1項第4款
約定,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本金133,939元及如附表
編號3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㈣綜上,被告應給付原告551,491元(計算式:175,229元+242,
323元+133,939元=551,491元)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金。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
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
三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(消費
借款專用借據)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查詢帳戶主檔資料
、活期儲蓄存款對帳單、查詢本金異動明細登錄單、查詢還
款明細登錄單、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(見新北地院114
司促16253卷第11至75頁、本院卷第37至65頁),被告經於
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
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
定,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
真實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
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本
院斟酌後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予逐一論駁,併此
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芯瑜
附表(時間:民國)
編號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175,229元 自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.83% 自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242,323元 自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9.73% 自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3 133,939元 自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9.73% 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