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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6-03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26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64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訴訟代理人  官小琪  

被      告  石佩宜律師(即康洪美之遺產管理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石佩宜律師(即康洪美之遺產管理人)應於管理被繼承
    人康洪美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43萬8100元,及如
    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2萬0805元由被告石佩宜律師(即康洪美之
    遺產管理人)於管理被繼承人康洪美之遺產範圍內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 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
    院,有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、中國信託個人信
    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約定為憑(本院卷第28及59頁)
    ,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,先予敘明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被繼承人康洪美於民國110年5月6日向伊申請卡號為00000000
    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康洪美依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    ,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,或以循環信
   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。詎康洪美未如期繳納帳款,依約
    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至111年3月10日止,
    消費記帳尚餘新臺幣(下同)8萬1761元(包含消費本金8萬
    0908元、循環利息453及依約得計收之其他費用400元),及
    本金8萬0908元自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附表所示
    之利息未給付。
 ㈡康洪美於110年12月7日向伊借款137萬元,約定自借款日起按
    月清償本息,並按機動利率計付利息(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
    4.78%),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,即喪失期限
    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2年2月25
    日,嗣即未再清償,尚欠伊135萬6339元,及自112年2月26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.78%計算之利息未給付。
 ㈢康洪美已於110年12月22日死亡,且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
    ,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下稱桃園地院)以114年度司繼
    字第2421號裁定選任被告為康洪美之遺產管理人,是被告應
    於管理康洪美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借款債務負清償責任為此
    ,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
    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伊為被繼承人康洪美之遺產管理人,應為康洪美
    之全體債權人確認債權真正並處理其遺產,康洪美生前遺留
    債務狀況不明,原告應提出證據原本供核對等語,資為抗辯
    。  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
    卡申請書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帳戶明細、持卡人計息查詢、
    繳款利息減免查詢、客戶消費明細表、歷史帳單彙總查詢、
    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、撥款資訊、產品利
    率查詢、放款帳戶利率查詢、繳款計算式、放款帳戶還款交
    易明細、桃園地院114年11月13日桃院雲家豪114年度司繼字
    第2421號等件為證(本院卷第19至97頁)。被告雖以前詞置
    辯,惟依上開證據堪信康洪美確有本件借款,則被告所辯尚
    非可採。從而,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
    本訴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
    許。
四、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︰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沂倢
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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