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6-04-0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1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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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639號
上 訴 人 黃政賢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
償借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,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26,594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,4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
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林政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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