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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D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5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-05-18 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557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AW000-A112426(真實姓名年籍、住居所詳卷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守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不服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
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
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
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第2
項亦有明定。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2,6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5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法  官  廖哲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5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何嘉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