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6-04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4-29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517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
鄭哲銘
被 告 汪彥竹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捌佰柒拾參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依卷附兩造簽訂之星展信用卡須
知及約定條款第29條、星展銀行(台灣)個人信用貸款線上
專用約定書第26條約定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是
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
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
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被告
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、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,或為其他
信用卡消費行為,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,或以循環
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
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,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
,且原告得於最高週年利率14.99%範圍內,通知被告適用之
差別循環信用週年利率,並得於當期繳款延滯時收取違約金
新臺幣(下同)300元,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違約金400元,連
續逾期3期時計收違約金5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3期。詎被告未依約繳款,迄至114年11月17日結算止
,尚欠13萬4467元未清償(含本金12萬4394元、已結算未受
償之利息9073元、逾期違約金500元、訴訟費500元),依信
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第1項第3款、第24條第1項約定,被告
已喪失期限利益,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。
㈡被告於113年8月15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,經原告核准
於113年8月20日撥款共計71萬元至被告指定帳戶,約定借款
期間84期,利率第一個月按週年利率0.88%計算,第2個月起
按固定利率週年利率15.98%計息,並自實際撥款日起,依年
金法按月攤還借款本金與利息,如未依約還款,除應依原約
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外,逾期還款1期收取違約金300元,連
續逾期2期收取違約金400元,連續逾期3期收取違約金500元
,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不得超過3期。詎被告未依約清償,
截至114年11月17日止,被告尚積欠73萬0406元(含本金66
萬7724元、已結算未受償利息6萬1482元、違約金1200元)
,依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第20條第2項第1款約定,被告
已喪失期限利益,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。
㈢爰依信用卡契約、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提起本訴,並聲明:
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星展信用卡用卡須知及
約定條款、星展銀行(台灣)信用卡申請書、信用卡帳單、
星展銀行(台灣)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、撥款明細
、信用貸款分期攤還表、信用貸款-帳單彙總表等件影本為
證,互核相符。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,本院審酌上開證物,堪信原
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信用卡契約、消費借貸法律
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
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斐雯
附表:(民國/新臺幣)
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請求利息 1 信用卡 13萬4467元 12萬4394元 自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 2 信用貸款 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 73萬0406元 66萬7724元 自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.98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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