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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26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438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游豐維  
被      告  周聖鴻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,142,624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30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33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
    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
    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
    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,於原告以新臺幣381,000元供擔保後,得假
    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,142,6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
    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書(下稱系
    爭契約)第10條約定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故本
    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為原告既有存款戶,於民國114年4月30日線
    上向原告申辦貸款,原告核對被告線上填載之手機號碼與原
    留相符,並傳送OTP(一次性動態密碼裝置)手機簡訊密碼
    驗證,兩造成立系爭契約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,20
    0,000元,原告並於當日將上開款項分別撥入被告指定其在
    原告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、在中國信託商業銀
    行南東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、000000000000號帳戶
    。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14年4月30日起至121年4月30日止,
    每月為一期,採年金法平均攤付本息;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
    利率指數(月變動)加碼年利率4.590%浮動計算,嗣後原告
    調整利率時,自調整生效日後第一個繳款日起,按新利率加
    原碼距計算(被告逾期時之定儲利率指數為年利率1.74%,
    故利息利率為年利率6.33%)。倘遲延還本或付息,即喪失
    期限利益,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除按原約定利率支付利息
    及遲延利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約定利率10%
    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每
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
    息,現仍積欠本金1,142,624元,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
    、違約金未償付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
    語,並聲明: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⒉請准原告供擔保後宣告
    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    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
    約書(消費借款專用借據)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帳務資
    料、還款交易明細、放款利率查詢表、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
    、匯出匯款憑證(客戶收執聯)2紙、存戶資料及簡訊收發
    紀錄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3-29頁、第43-48頁),被告已
   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
    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
    規定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主張為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
    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
    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與規定相符,爰酌
   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;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
    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: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鏡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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