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2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4-21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37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薛鈞
林純瀅
被 告 林憲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8,5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
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8,26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8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
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38,5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
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查,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貸款契約書(
消費借款專用借據)第10條為憑(見本院卷第15、19、23頁
),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事件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分別於民國111年7月、113年3月、113
年4月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、50萬元、2萬元
,約定借款期間均為5年,利息各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
(月變動)加年利率11.29%機動計算、加年利率14.35%機動
計算、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(季變動)加年利率8.09%機
動計算,並約定自借款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如有
一部遲延,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迄今尚
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,爰依消
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主文所示之金額,並聲明:
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
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㈠、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,視
同自認;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
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
者,準用第1項之規定,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
知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
(消費借款專用借據)、查詢帳戶主檔資料、查詢還款明細、
查詢本金異動明細各3份、撥貸通知書、對帳單、放款利率
查詢表各2份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匯出匯款憑證(客戶收
執聯)、帳戶交易紀錄各1份為證(見本院卷第13至71、105
至107頁),且有玉山銀行存匯作業部115年3月10日玉山個(
存)字第1150025518號函及所附繳款紀錄為憑(見本院卷第11
3至115頁),而被告非經公示送達,已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
及開庭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,
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,則原告之主張,自堪信為真實。
㈡、次按,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
類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
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較
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
時,應支付違約金,民法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第1項、第2
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,經
全部視為到期,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
約金迄未清償,揆諸上開法律明文,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。
㈢、綜上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
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
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
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8,260元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78條之規定,由敗訴之被告負擔,並依112年12月1日
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諭知被告應自本
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藍于涵
附表:
編號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(民國) 週年利率 (%) 期間及利率(民國/%) 1 109,301元 同左 自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.03 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違約金。 2 429,065元 同左 自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違約金。 3 226元 同左 自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9.83 自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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