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30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1910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官小琪  

被      告  阮珈玲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,050,036元,及如附表編號㈠至㈡所示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50,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
但被告以新臺幣1,050,0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核無民事訴訟
   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    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依序於下述時間向伊借款,其金額及借款期
    間暨每月應繳付之利息利率分別如下:㈠於民國114年4月28
    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位址:49.216.184.110)向伊借款
    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4年4月28日
    起至119年4月28日止,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13
    .26%計算(被告違約時適用利率為14.99%,即1.73%+13.26%
    =14.99%)。㈡於114年5月8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位址:4
    9.216.109.185)向伊借款460,000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4
    年5月8日起至121年5月8日止,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週
    年利率12.76%計算(被告違約時適用利率為14.49%,即1.73
    %+12.76%=14.49%,以上2筆借款債務下合稱系爭2筆借款債
    務);遲延繳納時,除應依上開利率計息外,不論本金或利
    息如有一部分遲延,即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。惟被告未依約攤還系爭2筆借款債務,依約系爭2筆借款
   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應各按上開利率計息,尚積欠合計1,05
    0,036元【計算式:593,121元+456,915元=1,050,036元】之
    借款本金,及如附表編號㈠至㈡所示之利息未清償。爰依消費
    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
    告1,050,036元,及如附表編號㈠至㈡所示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
    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    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
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
    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
   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
    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,民法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第1項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
 ㈡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
    書、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、撥款資訊查詢結果、產品利率查
    詢結果、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結果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各
    2份為證(見本院卷第19至47頁),互核相符,堪信屬實。
    從而,被告未依約清償系爭2筆借款債務,經全部視為到期
    ,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迄未清償,揆諸上開規定
    ,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
   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原告陳明願供
    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
    並無不合,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,併依同法第39
    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,得免為
    假執行。 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云馨 
附表:
編號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週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㈠ 593,121元 14.99% 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㈡ 456,915元 14.49% 自民國114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