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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30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1800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陳彥孝  
被      告  非常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            集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兼  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
被      告  楊怡婷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非常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陳建州、楊怡婷應連帶給付原
告新臺幣伍佰捌拾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九
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五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八
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、自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被告集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非常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
陳建州、楊怡婷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。
本判決第二項所命之給付,如被告已為給付時,本判決第一項被
告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。本判決第一項債務清償完畢
時,本判決第二項債務即予免除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兩造間簽立授信約定書,而依照該契約第10條第2
    項約定,就該等契約所涉訴訟,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
    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19頁、第23頁、第27頁),故本院
    就本件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
    而為判決。
三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非常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非常
    公司)邀同被告陳建州、楊怡婷擔任連帶保證人,於民國11
    2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920萬元,約定利率
    依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1.31%機動計算,
    逾期清償時,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
    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%加付違約金。然非
    常公司、陳建州、楊怡婷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尚
    欠本金581萬4,850元、利息及違約金(下稱系爭借款債務)
    。又被告集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集智公司,下與
    非常公司、陳建州、楊怡婷合稱被告,分則逕稱姓名)所簽
    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並經非常公司、陳建州、楊怡婷背書
    轉讓予原告,用以擔保系爭借款債務,惟系爭本票經提示後
    因存款不足遭退票未獲兌現(下稱系爭票據債務)。爰依消
    費借貸、連帶保證、票據及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,提
    起本件訴訟,請求非常公司、陳建州、楊怡婷連帶返還系爭
    借款債務,被告連帶返還系爭票據債務等語,並聲明:如主
    文第1、2、3項所示。
四、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
    或陳述。
五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、週轉金
    貸款契約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、授信動用申請書、借據、
    契據條款變更契約、催告函及回執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本
    票影本、退票理由單等件為憑(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67頁)
    ,被告經合法通知,迄未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
    之聲明、陳述或證據,以供本院審酌,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
    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,自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
    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、票據及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,
    請求非常公司、陳建州、楊怡婷連帶返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
    之借款,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票款,為有理由
    ,應予准許。又依原告所請求,如被告已為給付系爭票據債
    務時,非常公司、陳建州、楊怡婷於給付之範圍內免為給付
    義務,且系爭借款債務清償完畢時,系爭票據債務即予免除
    ,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,併予敘明。
六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玉惠
附表:
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到期日 票據號碼 集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9月18日 920萬元 114年12月10日 CA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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