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0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06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165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林鶴原  


被      告  梁亦豪(原名:梁裔鋐)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玖佰肆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
點五三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
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捌萬零柒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兩造簽立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
    第10條第2項約定,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故
    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
二、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
    所列各款之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
    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
    款,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約定自111年1月10日起
    至118年1月10日止分期清償,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1.73%加
    碼10.8%計算(目前為12.53%),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
   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未依
    約清償本息,現仍積欠63萬2947元未為清償,依約被告除應
    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,尚應給付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按週年利率12.53%計算之利息。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
    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;願供擔
    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    。
三、經查,原告就其上開主張,已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、信用貸
    款約定書、撥款資訊、利率查詢、放款帳戶利率查詢、放款
    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,經核屬實,是原告前開主張,
    與卷證相符,應屬實在。從而,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
    ,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,為有理
    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經核尚無不合,茲酌
    定相當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。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
    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達人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