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1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3-10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16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
陳勇輯
被 告 王宏洲
法定代理人 王信雄
訴訟代理人 王清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壹元,及如附表二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
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
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
訟以前當然停止;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
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,他造當事人,亦得
聲明承受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5條定有明文。查
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(見本院卷第5頁)
,而被告前經本院家事庭以114年度監宣字第539號裁定准許
對被告為監護宣告,並選任其監護人為王信雄,該裁定於00
0年0月00日生效,並於115年1月21日確定等情,有上開裁定
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89至93頁),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家事
事件卷宗查核無訛,是應認被告於訴訟繫屬中喪失訴訟能力
。而原告已於115年2月9日具狀聲明由監護人王信雄承受訴
訟(見本院卷第101頁)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110年12月16日、111年6月27日、112年3
月25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,借用如附表一所示3筆共新臺
幣(下同)85萬元之借款,借款期間、借款利率、還款方式
均詳如附表一所示,並約定如遲延還本付息,除按上開利率
計算遲延利息外,並收取違約金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
應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應按上開利率20%
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。被告於114
年3月16日以後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,尚欠借款本金46萬1,2
51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
章第1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,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
款項。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。爰依
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其利息、違
約金等語。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對原告主張欠款之事實不爭執,但因被告現
重度昏迷,且先前陷入詐欺案,現身無分文,故無能力清償
等語,資為抗辯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(消費借款
專用借據)暨約定條款3份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帳戶查
詢資料3份、對帳單3份、還款明細查詢3份、本金異動明細
查詢3份、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9至53
頁),其主張與上開證據核屬相符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(健
本院卷第126頁)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至被告雖辯稱
:被告先前陷入詐欺案,現身無分文,故無能力清償等語,
惟有無資力償還,乃係執行問題,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
抗辯,被告所辯,即屬無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
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茲酌定擔
保金額,予以准許。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
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核
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
以上判決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何嘉倫
附表一 借款約定條件(元:新臺幣/年:民國)
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25萬元 110年12月16日起至115年12月16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.09%機動計息(現為15.83%) 自實際撥款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。 2 50萬元 111年6月27日起至116年6月27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.91%機動計息(現為16%) 自實際撥款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。 3 10萬元 112年3月25日起至119年3月25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6.09%機動計息(現為7.83%) 自實際撥款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。 總計 85萬元
附表二 本件請求金額(元:新臺幣/年:民國)
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借款 25萬元 11萬0,093元 11萬0,093元 自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.83% 自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至9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2 借款 50萬元 27萬4,432元 27萬4,432元 自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至9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3 借款 10萬元 7萬6,726元 7萬6,726元 自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7.83% 自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至9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總計 46萬1,25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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