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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29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1473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訴訟代理人  蘇志成  
被      告  劉幼菊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,及自民
    國一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
    ○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  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  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,及自民
    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
    ○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  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  約金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於本判決確
    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
    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
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    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    論而為判決。  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28日簽訂貸款契約書(消費借款專用借
    據)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期間自112年7月31
    日起至117年7月31日止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利率
    依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年息9.29%計算利息
    (逾期時為11.03%),而違約按借款餘額自應償付之日起,
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、逾期超過6個月者,
    按上開利率20%計付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    期數為9期。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,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3
    3萬9,854元及自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1.03%
    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
   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,按上
    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未為給付。
 ㈡被告於113年5月23日簽訂貸款契約書(消費借款專用借據)
    向原告借款50萬元,期間自113年5月24日起至115年5月24日
    止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利率依原告公告之定儲利
    率指數月變動加碼年息6.29%計算利息(逾期時為8.03%),
    而違約按借款餘額自應償付之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    按上開利率10%、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付之
    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被告未
    依約還本付息,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23萬9,157元及自114年
    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8.03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
    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    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
    金未為給付。  
 ㈢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
    :㈠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    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(消費
    借款專用借據)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對帳單、查詢帳戶
    主檔資料、登錄單、放款利率查詢表為證(見本院卷第13至
    53頁),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
    執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
    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主張
    之事實為真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
    文第1至2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
    許。
五、本件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8,260元,應由被告負擔,
   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    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爰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4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 法 官  莊仁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宇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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