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7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1435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鍾文瑞
被 告 黃永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地址「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
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號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民事
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民國115年3月19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
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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