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31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14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訴訟代理人  張華軒  

被      告  李囈臻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零參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,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
,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為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
    院,有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
    2項約定可憑(見本院卷第27、45、67、85頁),故本院就
    本件訴訟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35萬元
    ,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6月30日(即實際撥款日)起至119
    年6月30日止,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12.99%計算
    (違約時為1.73%+12.99%=14.72%),自實際撥款日起,依
   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還款日為每月30日,並約定若有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
    詎被告未依約清償,迄今尚積欠30萬978元(含本金29萬2,9
    23元、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8,055元),依約被告除應給付
    上開積欠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。
 ㈡被告於112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17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2
    年8月15日(即實際撥款日)起至119年8月15日止,利息第1
    個月按週年利率0.01%計算,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週
    年利率12.99%計算(違約時為1.73%+12.99%=14.72%),自
    實際撥款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還款日為每月
    15日,並約定若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等情形,債
    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未依約清償,迄今尚積欠14萬2,02
    3元(含本金14萬1,325元、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698元),
    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
    所示之利息。
 ㈢被告於112年11月7日向原告借款28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2
    年11月7日(即實際撥款日)起至119年11月7日止,利息第1
    個月按週年利率0.01%計算,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週
    年利率13.17%計算(違約時為1.73%+13.17%=14.9%),自實
    際撥款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還款日為每月7
    日,並約定若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等情形,債務
    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未依約清償,迄今尚積欠24萬3,682
    元(含本金24萬1,300元、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2,382元),
    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
    所示之利息。
 ㈣被告於113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3
    年1月18日(即實際撥款日)起至120年1月18日止,利息第1
    個月按週年利率0.01%計算,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週
    年利率13.17%計算(違約時為1.73%+13.17%=14.9%),自實
    際撥款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還款日為每月18
    日,並約定若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等情形,債務
    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未依約清償,迄今尚積欠本金2萬5,3
    53元,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    編號4所示之利息。
 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提起本訴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
    示,並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
    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
    申請書、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、撥款資料、放款帳
    戶利率查詢表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、被告戶籍謄本等件
    影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21至95頁)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
    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
    執供本院斟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
    前段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從
    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
    所示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以代釋明,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
    ,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附表:(民國;新臺幣/元)
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請求期間及利率 1 30萬978元 29萬2,923元 自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。 2 14萬2,023元 14萬1,325元 自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。 3 24萬3,682元 24萬1,300元 自11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。 4 2萬5,353元 2萬5,353元 自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