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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17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140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訴訟代理人  陳勇輯  
被      告  林慧芳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︰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4,524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
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
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卷附貸款契約書(下
    稱系爭契約)暨約定條款第10條在卷可憑(見卷第14頁),
    本院自有管轄權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
    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
    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6日透過電子授權驗證(IP
    資訊:110.29.126.216)向伊借款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
    並簽訂系爭契約,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8月26日起至116年8
    月26日止,需按月攤還本息,如有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及違
    約金,惟被告未依約清償,114年4月17日與伊即最大債權金
    融機構及其他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,並簽訂前置
    協商機制協議書,嗣被告毀諾未履行,所有債務回復至原契
    約條件,尚欠本金584,524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爰依系
    爭契約提起本訴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、個人借貸綜
    合約定書、客戶帳號查詢、登錄單2份、查詢帳戶主檔資料
    、放款利率查詢表、匯出匯款憑證、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、
    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等件為證,經核
    相符,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
    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五、綜上,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
    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美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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