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2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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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714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陳佳惠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下稱桃
園地院)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並經桃園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6,25
3元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12,546元,共計548,799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7,35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6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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