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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6-03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7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屾淼苑餐飲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5年度補字第677號
原      告  屾淼苑餐飲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明勲  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虹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5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 法  官  楊承翰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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