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6-03-2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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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677號
原 告 屾淼苑餐飲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明勲
上列原告與被告虹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5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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