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(2026-03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4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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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586號
原 告 宥勝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樹中
訴訟代理人 楊鳳池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,685,15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,97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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