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1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0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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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37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黃裕文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1,398元
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429元,共計601,82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8,13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63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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