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國家賠償(2026-03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0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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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8號
原 告 蔣惟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
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
2條第1、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
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
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
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二、有法定代理人、
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
人之關係。三、訴訟事件。四、應為之聲明或陳述。五、供
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。六、附屬文件及其件數。七、法院。
八、年、月、日;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
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;書狀不合程式
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起訴,應以訴
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、第119條第1項、第121條
第1項、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依本法(按即國
家賠償法)請求損害賠償時,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
求之。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,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。
協議成立時,應作成協議書,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;賠
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,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
議,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,請求權人得
提起損害賠償之訴。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,附帶請求損害
賠償者,就同一原因事實,不得更行起訴,國家賠償法第10
條、第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末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
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(見本院收文戳章)起訴
向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井琪等間請求國家賠償
,惟當事人欄書狀之記載未具體明確,也未提出可資辨別當
事人之年籍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居所或戶籍謄本等資料,且應
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臻具體,亦未繳納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㈠原告書狀記載「被告遠傳電信(股)公司總經理井琪」、「
連坐董事長徐旭東」、「法人代表人徐旭東」,其所訴對象
欠明確,原告應確認:
1.「被告遠傳電信(股)公司」其全銜是否為遠傳電信股份有
限公司?
2.書狀應載明被告究為何人(是否含括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?是否含括井琪、徐旭東或吳佳樺個人),抑或有其他起訴
之意思,顯有未明。是原告應補正被告之正確名稱、住居所
或營業所地址;如被告為法人,另應一併補正其法定代理人
之姓名、住居所地址,及其等正確且完整之住址。
3.起訴狀及補正前開事項之書狀暨附屬文件均應按被告人數提
出相同份數之繕本或影本。
㈡書狀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例如:請求被告應給付之
具體金額為多少)、原因事實(例如:事情發生經過)及敘
明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(依何法律依據而為請求)。
㈢原告應提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,於起訴前以書面向賠償義務
機關即被告請求,並經被告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文
件。
㈣原告書狀「求償金額」記載請求總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8
4萬2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8780元。
㈤補正前開事項之書狀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
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,並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
式製作,以確保當事人權利。原告日後提出之書狀,如未使
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,本院
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之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,此
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楊淯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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