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存在等(2026-01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3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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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57號
原 告 海鑫造船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子芊
訴訟代理人 黃一脩
被 告 許碧瑱
周文壽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800萬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楊淯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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