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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3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澄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補字第145號
原      告  大棠科技音樂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莊淑芬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澄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(歌喉響宴KTV )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
元,及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逾期未繳納及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按訴訟
  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且起訴,依同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
  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
  實,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,此等均屬必
  備之程式。又當事人書狀,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
  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;起訴
  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
  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;原告之訴起訴
 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
  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
  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244 條第1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
  但書第6 款自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
  求損害賠償新臺幣(下同)100 萬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  為1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,200 元。其次,本件
  原告於智慧財產民事起訴狀對造人欄位載被告為「澄韻休閒
  股份有限公司(歌喉響宴KTV )」、法定代理人「陳明正」
  ,然本件訴之聲明第2 項另請求「陳明正」負連帶賠償責任
  ,則現原告所陳欲請求損害賠償之對象究為「澄韻休閒股份
  有限公司(歌喉響宴KTV )」(且是否為全名)或「澄韻休
  閒股份有限公司(歌喉響宴KTV )與陳明正」,且「陳明正
  」係與何人負連帶賠償責任,實不特定,也未說明主張連帶
  責任之法律依據;且所載被告「澄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(歌
  喉響宴KTV )」法定代理人於本件民國115 年1 月5 日繫屬
  於本院時早非陳明正,是其起訴之程式實有欠缺。茲依首開
  規定,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繳納上述金
  額之裁判費及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繳及補正,即
 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末如不諳法律,應諮詢或委任具
  智慧財產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,以維自身權益,末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心怡
附表
項目 補正資料 1 請重新確認被告「澄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(歌喉響宴KTV )」具體名稱、目前法定代理人並予更正。 2 本件欲提告之對象(即被告)為「澄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(歌喉響宴KTV )」或「澄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(歌喉響宴KTV )與陳明正」,或名稱有誤?應確認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即請求給付之對象是否包含陳明正,並補正本件當事人欄及訴之聲明。 3 本件請求項目金額之計算方式、請求權基礎與連帶責任(即法律依據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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