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(2026-01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3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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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19號
原 告 統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玲雅
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
數額即新臺幣(下同)4,7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萬9,380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至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部分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
第2項之規定,不併算其數額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楊婉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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