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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(2026-01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3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補字第119號
原      告  統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玲雅  
訴訟代理人  謝博戎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
數額即新臺幣(下同)4,7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萬9,380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至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部分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
第2項之規定,不併算其數額,附此敘明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3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工程法庭    法  官  石珉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楊婉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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