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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等(2026-01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8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亞風能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07號
原      告  台亞風能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坤達  
被      告  台灣環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明侖  

訴訟代理人  蕭彣卉律師
            劉秉宜律師
            楊博翔律師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環風控股股
   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台灣環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  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    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  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  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肆萬陸仟柒佰
    零肆元(利息請求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
    不併算其價額)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貳拾元
   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
    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貳拾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  法  官  賴錦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;其他命補正事項
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周筱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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